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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论文

车险发展迅速,目前,财产保险总保费比高达70%,对中国财产保险业发展的影响至关重要。汽车保险是中国最大的财产保险类型。你必须知道多少,接下来我将举一些经典的汽车保险索赔案例与你一起分析。 车险案。

遵守交通规则,远离事故风险,让安全伴随每一公里。本文主要介绍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并为读者提供相关信息,以引起读者的兴趣,接下来就跟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

车险发展迅速,目前,财产保险总保费比高达70%,对中国财产保险业发展的影响至关重要。汽车保险是中国最大的财产保险类型。你必须知道多少,接下来我将举一些经典的汽车保险索赔案例与你一起分析。

车险案例分析1:司机开车撞死藏獒,索赔30万

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汽车保险理赔经典案例分析论文

维权时间:2014.12.某日 权利保护地点:鄞州区法院

维权理由:索赔30万元

开车不小心撞死了一只藏獒,狗的主人向司机索赔30一万元。买一个8为什么一万元的狗最终会增值?30如何判断这个损失金额??鄞州区人民法院昨日通报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狗主人提出30索赔金额万元

从去年开始4说起月下旬的一天,老刘(化名)他是一名重型半挂拖拉机司机。同一天,他像往常一样开车送货。当他经过鄞州区一个村庄的入口准备转弯时,一只藏獒和老刘的车突然朝同一个方向跑来。老刘无法避免碰撞,藏獒当场死亡。

“怎么回事啊!?”事故发生后,狗主人老叶(化名)赶紧跑过来,当时他手里忙着工作,没有看着自己的狗,没想到过了一会儿,狗已经死了。

经交警部门认定,老刘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老叶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责任明确,但由于赔偿金额不同,老叶说藏獒在6年前花了8当时买的是一只小狗,但是养了六年的小狗已经成了成年藏獒,价格不能以8他估计这只成年藏獒现在应该值一万元。30万。

由于双方无法协调,老叶向法院起诉了车主老刘和车辆保险公司。

这30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

在审判过程中,如何确定藏獒的价值已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老叶认为,他遭受了共同的损失30万元,这个30万元是怎么来的??老叶说,当时买小狗的时候,价格是8万元,6年饲养成本为12成年藏獒增值1万元,这部分增值价格为10三者相加得出万元30经济损失1万元。

被告的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对藏獒进行了定损,当时定损价格仅为15000元,不应以30万元来计算。

法院最终认定藏獒的价格为8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老刘在道路上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驾驶过程中疏忽大意。当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让所有大型犬藏獒独自外出,违反了《宁波市限制养狗规定》“烈性犬和大型犬必须被绑或圈养”其过错行为是事故的次要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关于如何确定原告的损失,由于交通事故中没有死亡藏獒,也没有专门的机构来识别或评估藏獒的价值,死亡藏獒的价值只能参照市场来确定。根据法院对藏獒专业养殖场和个人的调查访问,成年藏獒的价格不一定高于小藏獒,具体根据藏獒的品种、血统和体型、毛色、头门等,普通成年藏獒的价格一般在每只藏獒7一万元左右。原告藏獒在2008年以8以1万元的价格购买,因为原告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藏獒是优秀品种,所以结合原告购买小藏獒的价格和市场上普通成人藏獒的价格,原告死于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是8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通强制保险财产赔偿限额内先赔偿4000元,交强险以外的损失76000元中的70%计53200元由被告老刘承担。

车险案例分析2:车险与玻璃险的区别?

对于车主来说,汽车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除了方便之外,车主也有自己的麻烦,一个是停车困难,另一个是停车后汽车面临的意外损坏和索赔麻烦。以下是关于停车损坏和索赔的一些问题,汽车保险君和你谈谈。

前段时间,曹先生把车停在路边。回来后,他发现汽车被玻璃、玻璃导槽、亮条和上面的油漆撬开了,所以他向保险公司报案。但在索赔中,保险公司在确定损失时存在歧义:保险公司认为玻璃损失只能按玻璃单独损坏保险赔偿,曹先生认为不仅玻璃损坏,其他损失也应按盗窃救援或汽车损坏保险赔偿。

经核实了解:曹先生购买了强制保险、三种保险、无免赔额保险、车身划痕保险、玻璃单独破碎保险、车辆损坏保险、盗窃保险等全车辆保险。他认为自己购买了全车保险和无免赔额保险,损坏事实清楚、一致,保险公司应赔偿自己的玻璃和其他车辆损坏。保险公司认为:汽车只能根据玻璃单独破碎保险进行损坏索赔。

保险公司的理由如下:

1、事故显然不适用于盗窃和救援。保险合同规定,盗窃和救援的首要条件是整车被盗。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的车辆本身并没有被盗。

2、车损险不适用于本事故,因为盗撬行为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分析:

事实上,争议的主要原因是曹先生对玻璃破碎险和车损险的理解不是很清楚。

事实上,玻璃保险的全称是玻璃单独破碎保险,是指停车和使用造成的玻璃损坏,该保险是专门为前后玻璃和窗玻璃设计的,因此灯或倒车镜单独破碎属于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此外,如果玻璃损坏是由车内物体造成的,也属于免责范围。 车辆损坏保险只适用于事故造成的玻璃损坏。

车险案例分析3:

案情:2002年10月18日,一家科技公司将其所有车辆投保给一家保险公司,如车辆损失险、第三方责任险、盗窃抢险等。保险期限为2002年10月19日起至2003年10月17盗窃险的保险金额为日止40万元。2003年2月5日夜,司机王将车停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交给停车场保管,停车场将保管“取车凭证”交给司机。第二天早上,王去取车时,发现车被盗,停车场也出示了证明,证明车在停车场被盗。然后向公安机关报告。三个月后,公安机关出示证明,证明未能解决此案。被保险人的一家科技公司根据车辆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根据合同向被保险人的一家科技公司支付费用32盗窃保险赔偿金1万元。与此同时,一家科技公司还向保险公司出示了权益转让书,将车项下降32一万元的权益转让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车场赔偿车辆项目32损失1万元。 停车场认为:1、保险公司无权向停车场索赔。2、停车场不收取车辆保管费,车辆保管合同免费,停车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1、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追偿。2、车主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停车场也出现了“取车凭证”,虽然不收取保管费,但根据停车场的规定,取车时只收取保管费。车辆保管合同是有偿的。由于保管不善,一家科技公司的车辆被盗。因此,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停车场没有营业执照,其责任由其经营单位的一家物业公司承担。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汽车的价值38万元。综上所述,判决如下:1、物业公司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保险公司32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物业公司支付。

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如下:

1、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补偿金后是否有权向停车场索赔?2、车辆停车场先停车后交费。车辆丢失后,停车场应该赔偿吗?? 一、本案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因此有权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追偿。中国保险法第一44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标的物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要求赔偿的权利。”根据本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正在向被保险人支付费用32保险赔偿1万元后,依法取得赔偿金额范围内的代位权。因此,保险公司只能获得保险标的项下的价值32赔偿一万元。此外,《保险法》第44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根据第一款行使代位索赔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本案保险车辆超过本案32在1万元的部分,停车场应赔偿被保险人的一家科技公司。因为,被保险人只将车辆的价值下降321万元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超过部分的权利仍归被保险人所有。

2、车辆保管合同为有偿合同。从上述案件事实来看,虽然停车场在车辆被盗时不收取车辆保管费,但车辆停车场的收费习惯是车辆进入时不收费,离开时不收取保管费。根据《合同法》第一条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格、报酬、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停车场的交易习惯是先停车后收费,停车场已经出现了“取车凭证”,而且停车场是收费停车场,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单位。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车辆保管合同是有偿的。在现实生活中,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许多停车场经常规定停车后收取费用。车辆在月底前收取保管费。当车辆损坏或丢失时,停车场不愿以未收取保管费为由承担法律责任。事实上,这些停车场很难逃脱法律制裁。

启示

首先,提醒大多数车主注意,停车时,必须要求车辆保管凭证并妥善保管。在现实生活中,车辆保管合同一般采用口头形式。车辆丢失后,只能依靠保管费收据、取车凭证、停车证、停车卡等相关文件证明: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成立有效;车辆保管合同是否有偿等事实。其次,发现车辆被盗后,应及时要求停车场出示车辆被盗的事实证明材料,或要求公安机关到被盗现场进行调查并出示证明材料。本案司机王发现车辆被盗后,及时要求停车场出示证明,证明车辆被盗,在审理车辆保管合同纠纷案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些停车场不愿意提供类似的证明,应当及时报告,并要求公安机关到现场进行调查,并记录有关事实。最后,及时做好追偿准备。车辆被盗后,应积极与停车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车辆保管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受害人知道车辆被盗时,受害人仍未提起诉讼,即失去胜诉权,保险公司不能向第三方行使代位权。保险法第一45条第3款规定:“被保险人因过错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除保险赔偿。”因此,被保险人有义务积极向第三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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