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买断? 简单来说,买断工龄是指参考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龄、薪资、职位等,以及企业本身的实际情况。 。
买断工龄补偿标准
所谓“买断工龄”现已被国家政策禁止,“买断工龄”的法律实质应视为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员工。
买断服务年限视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违反、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发布)
第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高限额为十年。 两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按照劳动者工资的50%追加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补偿工资计算标准是指劳动者在合同终止前十二个月在企业正常生产条件下的平均月工资。
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企业的。
从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用人单位买断员工的工龄后,需要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对员工进行补偿。 如果员工工作满一年,将获得一个月的工资补偿,但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 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补偿的,除支付全额补偿外,还须额外支付补偿金额50%的补偿。
工龄买断补偿的计算
赔偿金额依下列规定计算。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超过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足六个月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经济补偿金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
如何通过买断服务退休
买断工作年限后,可能会对退休过程产生影响。 您可以参考我国企业职工退休的有关事项。
按月领取社会保障养老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个人累计缴纳保险年限一般达到15年(对于老职工,如果过去有过国家认可的连续服务年限,相应的年限即可视为缴费。养老保险,达到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为10年)。
二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干部55岁,工人50岁)。
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有两种情况。 一是用人单位职工在符合退休条件的当月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退款机构的申请及办理。
2016最新买断年资政策
1、1999年9月22日,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企业”。 工人阶级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企业管理队伍素质,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必须切实尊重职工主体地位,充分发挥职工积极性”。 、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 坚持维护员工经济利益,保障员工权益。 民主权利,进一步理顺劳动关系,依法进行平等协商,认真落实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充分发挥工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民主监督。”
2、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在实行联合企业过程中落实劳动合同的通知。 ——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 此后,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用人单位主体应当继续与劳动者履行原劳动合同。 因企业改制导致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与职工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企业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集体变更、终止劳动关系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劳动关系问题,由民主协商会议通过。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3、中共中央、国务院1998年6月9日发出《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企业不允许逃避社会责任,把员工推向社会,我们必须对员工负责。”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人早在1998年就明确指出:企业所谓“买断工龄”(即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根据员工工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后,不再向员工支付社保福利)是不允许的,也是违法的。
5、劳动部(1995年劳动部第262号文件)指出,“买断工龄”的做法是错误的,必须予以纠正。
6、国家经贸委1998年7月10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布的《紧急通知》指出:“无论采取何种企业改制方式,不得采用竞选开会动员,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强令,不能压目标,不能定任务。
7、1998年8月5日《人民日报》社论指出:“国有企业改革办法必须充分征求群众意见,不能强令。” 广大员工抵制和反对的计划,不可能按照少数领导的意图来执行。
8、1999年,劳动部、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了《关于贯彻落实两个条例,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收的通知》,其中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使用‘ “买断工龄”等表格终止员工的社会保险关系。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合并的,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分立的,除债权人、债务人另有约定外,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的,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合并、分立后继续享有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履行。 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应当变更用人单位名称。 姓名。
10、劳动部发[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拟与符合下列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根据《劳动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合同; (二)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 (3)复员、转业?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指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仅约定合同开始日期,没有明确终止日期,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国《劳动法》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不存在重大特殊情况(如企业破产、解散、被外国公司并购)或者规定的情形,法律法规规定,在法定解除条件未满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终止合同。
11、《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危险的手段,使对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且行为明显不公平的,行为人有权请求解除”。
1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后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劳动法》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法定整顿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所有员工提前30天,并听取工会或员工的意见。 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按照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招用人员的,应当优先考虑被裁减的人员。
13、关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以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在不影响剩余部分效力的情况下,剩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