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首套自住住房的认定
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无住房信息,或者查询的房屋信息与拟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为同一套住房的,且武汉公积金信息系统中无贷款记录,认定为首套住房。通俗来讲就是:以家庭为单位,武汉无房且无公积金贷款记录,认定为首套房。
二、购第二套住房的认定
1.借款人及配偶首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登记有一套住房,并与拟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非同一套住房的。
2.借款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系统中仅有一次贷款记录并已结清,且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无房或者仅有一套住房,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武汉公积金贷款认房认贷,在本市有一套房再次购买住房,以前没用过公积金,再买房算二套;在本市无房或有一套住房,公积金有一次贷款记录且已结清,算二套。
三、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认定
借款人家庭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或者在公积金系统中记录的贷款次数达两次及以上的,其公积金贷款申请均不予受理。
四借款人婚姻变化等特殊情况的认定
1.借款人或配偶在原单身时,其中一方已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住房认定。
2.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在离异后基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住房认定。
3.借款人婚前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婚后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作为共同还款人参与该笔公积金贷款,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二套住房认定。
4.借款人或配偶在原单身时,已分别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现以夫妻双方名义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申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