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速公路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备注:
1、桥长度超过15公里(含)的高速公路大桥救援服务按附件1收费标准上浮60%执行;2000米(含)以上高速公路隧道救援的拖车、吊车服务按附件1收费标准上浮20%执行。
2、使用同一台施救车辆(吊拖合一车辆)对同一辆车进行吊车和拖车作业的,其收费按对应车型吊车、拖车二项收费标准合计的70%计收。
3、对装运属于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危险品的车辆进行救援,其服务收费标准可比照同类车辆上浮50%。
4、应被救援车辆当事人要求,救援车辆到达现场而无需救援服务的,按不高于附件1中相应车辆收费标准的50%向当事人收费(吊拖合一车辆按不高于对应车型拖车收费标准的50%计收)。
5、受被救援车辆当事人委托,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提供货物保管、运输、乘客转运和车辆维修等服务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项目的具体服务费用应按照事故(故障)发生地市场实际价格水平结合救援服务过程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6、拖车服务的距离为被拖车辆起拖点至就近高速公路出口的距离,高速公路出口以外的费用按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一般道路车辆救援标准执行。根据收费站出口称重信息,被拖车辆超限超载30%(含)以上的,超限超载部分每吨加收20元;超限超载100%(含)以上的,超限超载部分每吨加收40元。
7、吊车作业收费标准为中准价,允许上下浮动20%。起吊高速公路路基以外的车辆、货物或动用50吨(含)以上吊车的,费用由双方协商。
8、同时拆换多只轮胎时,第2只起每只收取50元。同轴同侧两只轮胎需拆换里侧轮胎的,按拆换二只轮胎计收。
9、车型分类按交通部JT/T489—2003行业标准执行。
文/来源:卡车之家